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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诉称,2010年8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不足,被告陈某某对原告存在欺骗行为,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大吵大闹并对原告施以暴力。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关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经本院核实,均无法与被告陈某某取得联系,原告谭某某口头陈述被告陈某某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告知相关线索予以查实,且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相关案件情况的询问,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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