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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自2002年开始恋爱关系,于200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二人于2007年10月11日育有一女戴某甲。多年来,被告一直沉迷网络,无固定工作,主要由原告支撑家庭并照顾女儿;被告还沉迷于买彩票。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无果,双方矛盾逐渐增多。现双方分居将近一年,经多次协商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原,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戴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离婚不是开玩笑的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于2006年3月28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11日婚生一女,取名戴某甲。原、被告因共同生活中家务琐事产生争执,相互难以理解,引发矛盾。原告陈某某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陈某某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有生育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等因素产生争执,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多给予相互体贴和谅解,共同携手处理好共同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求恢复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彼此双方和婚生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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