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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