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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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