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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婚生大女儿杨**,2000年婚生二女儿杨**。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独自一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感情恶化。近六年来,原告一人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因收入微薄,在村里已是债台高筑,被告分文未给家里。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六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由原告抚养婚姻期间所生两个女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5年4月30日婚生长女杨**,现已成年;2000年11月1日婚生次女杨**,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于2004年9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西*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被告仍在外不知去向,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儿杨**、杨**随原告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称被告离家出走前没有债务,被告离家出走后如果有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该债务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动放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曹某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书、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有本院依法对被告杨某某母亲高**所做询问笔录,以及原告曹某某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子女,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但被告杨某某自2004年9月3日离家出走后,近十年未尽家庭义务,原告曹某某曾于2010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仍未回到家中,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曹某某主张婚生女儿杨**、杨**随其共同生活,因杨**现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关于婚生女儿杨**,因原、被告双方分居期间杨**一直随原告曹某某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且原告曹某某亦向本院主张由其自行抚养杨**,故本院对于原告曹某某要求抚养杨**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婚生女儿杨*乙由原告曹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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