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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30日婚生一子徐**。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9年原告手术后,身体状况下降,被告不但不照料,还经常刁难原告,甚至有控制原告饮水、干扰原告睡觉等虐待行为。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告认错,原告撤诉。但事后被告仍旧习惯不改,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儿子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婚后置办的家电、家具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徐*甲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五年之后,原告就开始得病,常年来一直身体不好,我如果要离婚的话,在原告生病的时候我就早离婚了。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生病以后,其心态出现问题,一直认为自己是病人,全家人都得围着自己转,始终不好好过日子。原告要求离婚不是一回两回了,他心里一旦解不开疙瘩了,就开始冲着被告和孩子发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徐*甲于2000年9月15日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30日婚生男孩,取名徐*乙。原、被告因共同生活中家务琐事产生争执,相互难以理解,引发矛盾。原告徐*某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甲离婚。

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徐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有生育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争执,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多给予相互体贴和谅解,共同携手处理好共同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求恢复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彼此双方和婚生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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