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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相识,200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张**。婚后双方因思想、观点不能达成一致,无法沟通,常因琐事闹矛盾,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一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女儿,女儿张**一直跟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以随原告及祖父母一起生活为宜。综上,为解除这场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我们都知道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会给孩子带来积极向上的成长状态,反之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系原、被告的婚姻才有利于家庭的完整,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女儿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在生活中视女儿为生命的一部分,并且因是女儿,在今后的生活中身心会有不同的变化,如果离婚,由被告抚养女儿更为有利,鉴于被告没有住房,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于2000年4月相识,200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7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张**,由原、被告共同抚养。

原告称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思想和观点不能达成一致,无法沟通,现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称原、被告经过五年的恋爱才登记结婚,双方之间有坚实的婚姻基础,婚初感情也很好,随着女儿的出生,一家三口非常美满,2015年原、被告共同过的春节,夫妻没有分居,婚后发生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相互谅解,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查明事实由原、被告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儿张*甲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长,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8日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并育有一女,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无较大的矛盾和冲突,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夫妻之间在思想和观点上存在差异和分歧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一些关怀、少一点责备,各自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双方之间的矛盾是会逐步得到解决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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