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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子衿。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回到娘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能够回家,但是被告就是不回。原告遂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达不到离婚条件,原告于3013年4月撤回起诉。时至今日,原、被告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在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原、被告还经常在一块玩,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被告有自己的诊所,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在一块上班时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子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于2013年2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和好工作,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仍没有回家,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明显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前认识、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不错,但双方婚后不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尤其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以后被告不能积极做和好工作,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明显的改善,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分居以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小孩与原告的感情较深,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生长不利,原告现在也有工作,也有稳定的收入,小孩应由原告抚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与被告贺*离婚。

二、婚生孩子孙子衿由原告孙*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小孩生活费、教育费260元。每年6月1日支付上半年,12月1日支付下本年。被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原告予与协助。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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