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