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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武*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武*乙,现年6岁,生育女儿武*丙,现年两岁半,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投,性格不合,没有沟通语言进行交流,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随着孩子的出生,也未缓和夫妻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被告生性懒惰,对原告和孩子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使本就不和谐的夫妻关系变得更加恶劣,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在法庭调解下撤诉,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毫无改变,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武*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说我们合不来不属实,我认为我们合得来,要不怎么生育两个孩子。

被告武*甲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7日生一男孩武*乙,现随被告生活,于2013年11月9日生一女孩武*丙,现随原告生活。因夫妻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4月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被告借南寨子孙路明1000元,是在原告生女孩时借的,原告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虽然生育了两个孩子,但是原、被告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原告2013年生女孩后即回娘家居住。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家庭生活中的琐事,双方分居时间已近两年,且在上次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变,现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庭审中最后陈述意见称,如果两个婚生孩子都给被告就同意离婚。综合以上因素,能够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庭审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000元,依法应共同偿还。被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证据支持,故对被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信。离婚后原、被告两个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武*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武*乙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孩武*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负担,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借孙路明1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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