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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宋**、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15)万**初字第176-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诉被告宋长发、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征收办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宋长发、雷*夫妇立即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约定交付被拆迁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内的全部财物搬出。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0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改造和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万**(2012)40号文件决定对万源火车站片区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张贴了征收决定公告,按此决定,被告宋*发、雷*夫妻共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银铁社区52号楼2单元5楼13号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6.08平方米),属于本次被征收房屋之列,应予征收。2012年12月20日,原告征收办与被告宋*发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编号为万站改2012(字)第500-12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由原告置换给被告位于万源市太平镇醉月小区1号楼1单元23-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03平方米;过渡期限为24个月,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临时过渡安置及其它补偿费用26829.00元;被告最终应给付原告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69618.00元;被告必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搬迁腾空其被征收房屋内的全部动产物品,将被征收房屋交由原告按期拆除;凡单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款20%的违约金;u0026hellip;u0026hellip;。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宋*发给原告出具了69618.00元的欠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被征收房屋及搬迁财物,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由于万源火车站片区改建工程是我市公益性重点建设工程,因此,被告拒不搬迁的行为巳严重妨碍了旧城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有可能致使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影响改造后的新建房屋按时交付,侵害了火车站片区大多数已自动搬迁并置换房屋的人民群众利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迁腾退房屋。同时,本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有履行能力,故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长发、雷*应立即将其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银铁社区52号楼2单元5楼13号被征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并将该房屋内的全部财物搬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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