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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明湖湿地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与贵州**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六盘水明湖湿地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明湖指挥部)起诉贵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人民法院受理后,神**司于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神**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神**司不服,以本案系神**司拆迁了明湖药业的厂房,为合同纠纷,原审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湖指挥部于2015年8月6日向六盘**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神奇公司签订的《明湖湿地公园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神奇公司返还因该合同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3500万元等,故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因拆迁的标的物位于六盘水市境内,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六盘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神奇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故贵阳**民法院和六盘**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明湖指挥部选择向六盘**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六盘**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贵州**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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