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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遵义市国有**限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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