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责任公司子尹南延线项目部、第三人遵义市**发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