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孙**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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