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顾**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顾**暂时无法找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此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城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