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纠纷

本院认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庙下乡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0月23日作出的(1996)汝*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7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汝*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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