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3)安民水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李**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张**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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