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因与河南豫**限公司、康**、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豫**限公司、康**、张**借款纠纷,向新**委员会提起仲裁,新**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新仲函字(2015)第19号《新**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开发区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F2-3号楼东1单元4-5层,申请人王**以其和其夫和小*共同共有位于本市新一街220号大景城3号楼2单元2402室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如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也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名下位于本市开发区21号街坊博筑正阳花园F2-3号楼东1单元4-5层房产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王**和小*共同共有位于本市本市新一街220号大景城3号楼2单元2402室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