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崔**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李**、崔**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依据生效的(2014)郑**民字第9639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94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319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郑**民字第9639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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