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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许**、许*、许**、许*、王**、张**、全聚海因与被申请人刘**、二审被上诉人靳**、闫素清借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许**、许*、许**、许*、王**、张**、全聚海因与被申请人刘**、二审被上诉人靳**、闫素清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48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许*及许**、许*、许**、许*的委托代理人陈**,申请再审人全聚海、王**,申请再审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靳**,被申请人刘**,二审被上诉人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被上诉人闫素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焦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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