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博爱县支行与李增加、张**、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4)博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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