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某某诉三门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三门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门峡**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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