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完颜庆庆与被告杨*、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完颜庆庆不能提供被告杨*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杨*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完颜庆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宋**与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与程某某、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姜某某与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某某与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诉三门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周庆会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杜**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新、马*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