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不能提供被告李*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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