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姜某某与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月19日做出(2015)郑**执字第000162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生效后,因薄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对薄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姜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郑**执字第00016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薄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