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与程某某、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与程某某、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三门**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做出三仲裁字(2015)5号裁决书,仲裁生效后,因程某某、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对程某某、刘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三仲裁字(2015)5号裁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程某某、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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