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明涛与冯**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时明涛申请执行冯**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时明涛依据生效的河南省辉县市公证处(2014)辉证民字第84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60元(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及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2%计息的利息,承担违约金1500元、执行费385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辉县市公证处(2014)辉证民字第841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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