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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郭**、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郭**、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2012年11月份,被告郭**以能帮助原告姚**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拿走原告200000元现金,后因无法兑现,陆续退还原告60000元,并于2013年11月22日为原告出具了下欠140000元的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债务至今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欠款本金14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姚**诉被告郭**、孙**借款纠纷一案,被告郭**称将拿原告的200000元通过郭**、孙**全部给了案外人李*,而李*因涉嫌诈骗已被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的140000元债务也包含在李*的诈骗数额之内,且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的140000元购房款可以通过刑事案件追赃方式获得保护。综上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经审查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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