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1996)安经调初字第27号经济调解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平**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孙**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刘**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李**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刘**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明涛与冯**执行裁定书
王**因与河南豫**限公司、康**、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郭**、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某信用社与柴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