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信用社与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1996)安经调初字第27号经济调解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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