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审结,该案(2000)豫经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某在你行的工资款,冻结金额为3600元整,冻结时间从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止,每月冻结六百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