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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被告安阳县**有限公司、王**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安阳县**有限公司、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1628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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