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2011)**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宋某某,长期在外逃避执行,暂无能力偿还借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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