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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何**、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何**、何*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何*全给付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44元,保全费1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原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全所有的川A***73号江淮牌汽车一辆,扣押了何*全所有的登记在成都**限公司名下的川A***58号汽车一辆。查封、扣押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处理查封车辆,变卖车辆得价款共计172000元,支行案外人各项费用后余款67200元支付申请人,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钟**本次申请执行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44元,保全费1420元,本次执行到位67200元。被执行人何**、何**尚欠申请执行人钟**借款332800元,案件受理费3044元,保全费142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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