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成都兴**限公司、成都兴**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江*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成都兴**限公司、成都兴**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04号执行案件并入(2013)都江执字第642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