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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汤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汤**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小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周**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周**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汤小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晓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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