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