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罗**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程**提出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南阳**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新城**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村信用合作联**路分社与刘**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童*申请执行杨*、成都兴**限公司、成都兴**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在执行裁定书
黄**与浏阳**洞坡煤矿等执行裁定书
湖南浏阳**有限公司与陶**执行裁定书
秦**与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韦**、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