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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韦**、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韦*綦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20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韦*綦给付借款91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4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18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韦**、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徐**本次申请执行借款91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48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218000元。被执行人陈**、韦**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借款69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48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92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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