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王*、陈*、王**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四查手段,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的本金19.875万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执字第00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程**提出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黄**与浏阳**洞坡煤矿等执行裁定书
湖南浏阳**有限公司与陶**执行裁定书
秦**与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304吴**申请曾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童*申请执行杨*、成都兴**限公司、成都兴**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在执行裁定书
代*与贺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韦**、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汤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何**、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