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王*、陈*、王**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四查手段,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的本金19.875万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执字第00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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