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304吴**申请曾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曾*借款纠纷一案,于20l4年4月1O日经新化县人法院审结,本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结案较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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