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1680元,给付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等1356元,以上共计17036元。申请执行人秦**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在中**行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有外币储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唐**在中国银**东路支行开立的6248账户中的日元存款568000日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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