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与贺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代昊与被执行人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给付借款本息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贺典的银行存款9600元后,被执行人贺典与申请执行人代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代昊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代昊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息25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9600元。被执行人贺典尚欠申请执行人代昊借款本息1540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代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