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宛*执字第62号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宛*执字第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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