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已立案受理睢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你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8月14日前,按照已生效的债权公证文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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