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超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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