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闫*与被执行人王**、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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