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周**、刘**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逾期利息5万余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我院(2015)莲执恢字第0164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