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赵**、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0)成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0)成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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