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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熟刑二初字第0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2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医务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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