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新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3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3年10月8日作出(2001)、(2013)宁刑执字第5332号、第75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无锡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全部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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