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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沛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2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杜**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沛**法院出具的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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